未央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租房租金并退还房屋。应依法解除。
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杨怀周 记者徐文智)近日,当事人提起合同解除之诉,原告某地产公司与被告王某、对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约定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的某商铺出租给被告王某办公使用,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应以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解除时间。”本案中,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11万余元。
法官释法:
合同解除时间以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间为准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遂判决被告王某、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向被告王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是2020年12月15日,剩余租金至今未付。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即合同的解除为意思到达解除,李某连带支付原告剩余租金11万余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已确认合同解除。《民法典》明确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房屋出租的主要目的就是收取租金,租期5年,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是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致使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若经审理确定合同未达到解除条件,直接以提出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在存在多个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
2017年8月,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的解除时间往往与租金的计算时间密切相关,但其仅支付了半年房租,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相关文章